父亲获刑10年半,爷爷获刑11年,溺死脑瘫女童案今日宣判!
昨天(8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宁溺死女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际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杨际响与妻子张某结婚,于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杨某璇。杨某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医、芜湖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杨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某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终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在医治杨某璇过程中,杨际响与张某产生矛盾,2012年10月,杨际响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杨某璇由杨际响抚养。2013年初,杨际响母亲郭某(被害人祖母)将杨某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2015年郭某获残联资助,对杨某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在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杨际响担心郭某生病后无力再照顾杨某璇,2018年6月23日晚将杨某璇送至被告人杨世松(被害人祖父)处,要求杨世松照顾杨某璇,杨世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杨某璇扔到河里淹死,杨际响未表示反对,随后杨世松指路,杨际响驾车,将杨某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杨世松将杨某璇推入水中致杨某璇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松、杨际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杨世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际响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故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事件回顾
2018 年6月26日
南京江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江宁公安在线”发布了一则启事,这则寻尸启事称,2018年6月25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宁杭高速公路桥下河道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年龄9岁左右,身高130cm,黑色短发。
2018年7月25日
南京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警情通报,嫌疑人是女童的爸爸和爷爷。通报介绍,“于 7月25 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响(男,36岁,安徽芜湖人,被害女童父亲)和杨某松(男,65岁,被害女童祖父)。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因女童智障残疾,于6月23日晚将其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30日
女童的爷爷杨某松、父亲杨某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9 年6月3日
南京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表示,孩子出生后不久,便被查出肺部和脑部发育不好,得了重病。杨某响和妻子离婚后,约定孩子由杨某响抚养。奶奶便把孩子带回娘家抚养,直到奶奶被查出癌症,杨某响担心母亲生病后无力抚养孩子。杨某响便开车把孩子带到江宁来,要求杨某松来抚养,杨某松表示拒绝。在杨某松的提议下,两人决定把孩子淹死。
他们把孩子带到河边,杨某松把两块砖头放进她的书包里,把她推入水中致死。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松、杨某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触犯刑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他们的责任。